2023本科综合评价招生|青科大发布章程,计划招生170人
近日,青岛科技大学发布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其中指出,该校综合评价招生面向山东省内夏季高考生源,总计划数为170名。
以下是“青岛科技大学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青岛科技大学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10426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崂山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9号 邮政编码:266061
四方校区:青岛市郑州路53号 邮政编码:266042
高密校区: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 邮政编码:261500
济南校区:济南市文化东路80号 邮政编码:250014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名办法
第九条 招生计划。学校综合评价招生面向山东省内夏季高考生源,总计划数为170名。具体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招生计划如下表:


注:最终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最后公布为准,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综合评价招生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条 报名条件。高中阶段为2017-2020级的具有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考生,品德优良,身心健康,高中三年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和1周社会实践,并完成不少于6学分的考察探究活动(研究性学习、研学旅行、野外考察等);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质,学业水平考试10门科目全部合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自行申请报考:
1.高中阶段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所规定的部分比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具体赛事见下表:



注:学校将按照“控制总量,择优入围”的原则,在所有符合最低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各赛事的获奖及报名情况,择优确定初审通过名单。
2.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按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招生报名系统(https://gaokao.chsi.com.cn/zzbm/)进行网上报名。申请人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生成《青岛科技大学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2.学生还须在学校指定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及有效获奖信息(以学校招生办网站通知为准)。
3.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到时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中学公章的《青岛科技大学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盖有所在中学公章的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明;
(4)参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考察探究活动、自主选修学分学习情况等方面经历及其表现的客观记录与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中学公章;
(5)盖有所在中学公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仅需上传报名条件中规定的获奖证书,请不要上传其他不相关证书);
(6)个人陈述,内容包括个人成长经历及体会、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规划等,要求考生本人亲笔撰写,不接受电脑打印件,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要求本人手写,代笔和打印无效);
(7)《青岛科技大学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诚信承诺书》(见附件,所填内容要求本人手写)。
第五章 选拔程序与录取办法
第十二条 选拔程序
1.初审: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以专业为单位对考生申请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根据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竞赛获奖情况、中学阶段综合表现以及个人陈述情况,专家对书面材料进行评定,按照“控制总量,择优入围”的原则,在所有符合最低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各奖项的获奖及报名情况,择优确定初审通过名单。
2.综合素质测试:测试方式为面试为主(具体测试方案以学校招生办网站通知为准),测试满分100分,主要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养和专业潜质。考生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在此基础上按照招生计划数1:6的比例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入围考生数据库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十三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山东省2023年统一高考。录取批次安排在提前批录取,高考成绩须达到山东省2023年普通类一段线且不低于山东省2023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的线下20分。
2.在填报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考志愿时,入围考生应在普通类提前批次填报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志愿,只能选择一所高校填报。不填报或填报未入围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志愿,视为放弃该项招生资格,但不影响其他志愿录取。填报专业志愿须在我校公示的综合评价招生专业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
3.对于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考生全省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生综合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30%+高考成绩*70%(两项成绩均折算为百分制)。
4.学校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预录取名单,并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形成录取名单,录取名单分别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网站进行公示。
5.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实施。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1.考生报名:5月5日上午9:00至5月10日上午12:00前登录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综合评价报名系统(https://gaokao.chsi.com.cn/zzbm/)和指定平台(以学校招生办网站通知为准)完成报名;
2.初审结果查询:6月6日至6月9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3.学校综合素质测试:6月18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4.学校综合素质测试结果查询:6月25日前(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高考相应资格;已经入学的,按照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将上报相关部门并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其他注意事项请及时关注学校招生网站发布的综合评价招生相关信息,因此错过报名或考试相关流程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办公电话:0532-88957996
2、学校网址:www.qust.edu.cn
3、招生网址:zs.qust.edu.cn
4、E-mail: zsb@qust.edu.cn
5、通讯地址:青岛市松岭路99号 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266061
(综合山东省教育厅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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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青岛科技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发布!

青岛科技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01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青岛科技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科技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02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10426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崂山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9号
四方校区:青岛市郑州路53号
高密校区: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03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04招生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专业只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动画(中英合作办学)专业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学校仅开设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朝鲜语的外语公共课。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体检标准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提档比例。
2.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即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同一专业志愿内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安排专业,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录取规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
4.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对于按专业组进行投档省市,在同一专业组内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5.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
6.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
1.美术类在山东省外使用省统考成绩的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使用相关省份统考(联考)成绩,按进档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者。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及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都相同时,参照生源省市制定的普通文理有关高考成绩(含投档成绩)位次排列原则进行排序;若生源省市未规定文化成绩排序原则,艺术文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艺术综合(不分文理)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2.美术类在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按照山东省美术类综合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3.音乐类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的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且符合招生专业方向指定的唱法或乐器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音乐类在山东省外使用统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进档且符合招生专业方向指定的唱法或乐器的考生中,使用相关省份统考(联考)成绩,按进档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者。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及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都相同时,参照生源省市制定的普通文理有关高考成绩(含投档成绩)位次排列原则进行排序;若生源省市未规定文化成绩排序原则,艺术文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艺术综合(不分文理)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
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综合分数=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综合分数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综合评价招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新疆班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的考生,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考生,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05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一条 退费规定: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06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07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 办公电话:0532-88957996
2. 学校网址:www.qust.edu.cn
3. 招生网址:zs.qust.edu.cn
4. E-mail: zsb@qust.edu.cn
5. 通讯地址:青岛市松岭路99号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66061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科技大学负责解释。
来源:青岛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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